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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全称:深圳市LED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名称:SHENZHEN LIGHT EMITTING DIOD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ZLEDIA。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深圳市LED产业内的企业单位、科研院所、业内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合会的服务宗旨:
联合会本着“服务企业、服务产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会员服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加强政府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会员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密切行业国内与国际之间的合作,维护会员企业合法利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联合会始终积极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及环保节能”等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坚决落实市政府重点工作,积极推动深圳市LED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通过结合相关产业,推动产业上、中、下游资源整合,以提升行业及会员的国际竞争力,进而提升深圳市电子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深圳市经济发展实力,为把深圳建设成和谐、创新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团体所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办公楼3栋1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我市相关LED产业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争取运用政府项目资金、研发基金。协助会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企业联系沟通政府平台。
(二)协调产业内外关系,提高深圳市LED产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协调社会资源,提升会员群体竞争力。协调、发展与国内外标准、知识产权等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
(三)组织本产业国内外展览、展示、展销、交流会。开展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争取与国外同行同业者的交流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产业链配套完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
(四)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LED产业发展实行行业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推动深圳LED产业规范建设,完善产业链。
(五)协调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搭建企业融资平台。
(六)研究解决LED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LED产业商品化。承担会员企业委托的项目评估、技术咨询、产品认证及评测、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研究产品生产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搭建技术平台。搭建产业营销平台
(七)创建联合会成员产品品牌,发布联合会产品品牌标识。
(八)建设产业信息平台,介绍最新产业动态、国内外技术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示范工程,引导产业技术进步,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
(九)建情报资料室,开展产业情况调查,对产业基础资料、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进行搜集与整理、统计与分析,研究深圳市半导体产业发展方向,提出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对产业实行指导服务,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十)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联合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本会吸纳少量个人作为会员,凡是在LED行业内有重大贡献、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等,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联合会的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审议确认,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LED产业相关企业,承认本会章程且有意加入联合会,均可申请加入成为联合会单位会员。
(三)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通知本联合会,经理事会确认后,即继任该会员单位在协会的职务。
(四)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LED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五)个人会员须热心于LED产业工作,并且是在LED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即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联合会活动,接收联合会提供的服务;
(二)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以要求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可以要求获得符合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可以委托联合会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
(二)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联合会有关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
(二)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人民币;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人民币;
(四)副会长、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人民币;
(五)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人民币;
(六)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联合会章程,将由本联合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联合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联合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联合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并审议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按章程规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经会长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会长委托有关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联合会设7名常务副会长,形成联合会核心决策机构,核心决策机构对重大事项的决定采取表决制。会员大会从中选举一名没有LED实业背景的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理事会授权可临时代行会长职责主持全面工作。
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条件是:
(一)没有个人LED实业背景;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受聘LED相关联企业并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三)其直系亲属不得介入LED相关联企业任职;
联合会设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会成员及秘书处成员列席,会长办公会商讨决定联合会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召集,可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经选举后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职务。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的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
(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LED产业联合会的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联合会出席国家、省市重要会议;
(五)其他须有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经授权可召集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召开;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章程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联合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 联合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5.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联合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ΟΟ九年三月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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